新的加班费该怎么算?

栏目:lssf|来源:郭水平律师网|作者:郭水平|时间:2017-11-27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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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问题:

  我的情况是这样的:现在就职于深圳关内的一家外企,进公司时,和公司签定,其中在劳动合同上明确写明“公司的就业守则等属于劳动合同的附件,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应”,在就业守则上明确规定了我们的加班计算的基数=月标准工资/20.4(因为我们公司年出勤日为245天,平均每月出勤20.4天)。后来新生效后,公司把就业守则上的加班费计算基数改为“月标准工资/20.92”并且规定2008年1月1日生效。

  2008年1月18日,我们公司发放07年12的加班费和08年1月的基本工资(基本工资公司一直都是提前发)。但是在此次工资发放时,07年12月的加班费计算基数为月标准工资/20.83。

  后来在2008年1月22日的时候,我书面电子邮件告诉公司12月加班费计算基数变为月标准工资/20.83 而07年12月新的就业守则并没有生效,公司这样做不妥,但是到现在,公司都没有回答此问题。请问,我是否可以以公司克扣加班费为由(按照20.83计算时,比按照20.4计算少支付大概40元),要求和公司?谢谢!

  答复:

  加班费的计算公式为小时工资×加班小时数×倍数。倍数近年来通过广泛的普法宣传,几乎已人尽皆知:平时1.5倍;休息日2倍;法定节假日3倍。小时数是实际记录下来的加班小时,也没什么难度。而小时工资怎么算却是一个难点,特别是国家调整了法定节假日后,更显得难以理解。

  以往,正确计算小时工资是拿月工资÷20.92。被除数之所以是20.92而不是实际工作日,是因为2000年3月17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《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》规定:“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7天改为10天。据此,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调整为20.92天和167.4小时,职工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按此进行折算。”你们单位以20.4计算加班费,会导致日工资偏高,对你们来说是合算的。

  但是2007年底国家又调整了法定节假日,由原来的10天变成了11天。2008年1月3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再次发布《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》,里面规定:“日工资、小时工资的折算为:日工资:月工资收入÷月计薪天数;小时工资:月工资收入÷(月计薪天数×8小时)。月计薪天数=(365天-104天)÷12月=21.75天。”所以,现在计算加班费时的日工资,不是除以20.83,也不是除以20.92,而是应该除以21.75。有趣的是,你们公司采取的计算数字都是对你来说划算的。所以你还是不要提这个事了,否则,你会拿更少的!

  有些人可能要问:20.83什么时候用呢?这个数字是计算员工是否欠公司工作小时时计算的,在非常日班的工厂比较常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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